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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、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為首的民間團體,所推動的多元成家方案,分成三大面向。第一面向是同性婚姻合法化,也是目前唯一在立法院成案,而交付委員會待審查的的方案。這個方案,除了讓同性戀者可以締結婚姻外,其他與現行的婚姻制度無異,由於並未廢除通姦罪,身為配偶的雙方,只要違反婚姻中一對一的忠貞義務,自有法律規範。現行法律所規範的照樣能管,無法管的照樣不能管。即使有朝一日,台灣的法律廢除了刑法的通姦罪,仍然有民事法律的規範存在。

這個法案最的核心議題極為清楚,亦即在國人的價值判斷中,同性戀者能否和其他的人一樣,擁有選擇走入婚姻的權力。

第二個面向則是伴侶制度,需要伴侶制度設計的人,主要是希望對等建立相互依存關係的情人、同居人。他們可能因為排斥彼此的家族關係、可能有一時無法解決的問題、可能因為個人意願或習慣,不想要走入緊密的婚姻中。登記為為伴⋯⋯侶的兩人,透過彼此的法定連結,可以為對方簽署醫療文件。經過協商,可以約定彼此的財產分配,能夠在一方身故後,擁有遺產的繼承權利、繼承順位等。

因為不限定伴侶彼此要有愛情或性關係,身為情人、同居關係、甚至朋友、鄰居只要協商同意,他們就能締結為一對一的伴侶。在法案設計上,一個人不能同時擁有婚姻與伴侶關係,已有婚姻的人就不能締結伴侶,已有伴侶的人就不能結婚。而身為伴侶,可以依循自己的意願,單方面隨時取消彼此的連結。其實就如情人、同居人一旦無法繼續走下去,他們可以單方選擇分手一樣,法律能保障的便是民事上的權利而已。

不少人質疑,建立伴侶制度不是可能迴避了婚姻裡的忠貞義務嗎?是的!伴侶制度無法保證彼此在感情或性關係上忠貞,因為忠貞是倫理學的問題,而非法律所能圈定的領域。說到底,其實婚姻也沒辦法在現實上規範人的愛與性。惟一的不同,乃是走入婚姻的人,可以透過法律規範對方,違反了可以訴求離婚,可以讓對方付出對應的代價而已。至於感情上的維繫,仍然有賴雙方的經營。

更有人會質疑說,伴侶關係可以單方面取消,不是太沒保障了嗎?但是,我們設想一下,一對伴侶,沒有達成共識走入婚姻,那他們在現有法律上,甚麼保障都沒有,除了道義責任,根本不具備任何權利義務關係。就算同居一輩子,臨到一方先走,對方甚麼都不能擁有。而伴侶制度,簡單來說,就是讓願意有更進一步結合的人,有種不同的選擇。

那麼伴侶的收養問題呢?由於現行制度,單身人士即可收養,法案自然也設計讓伴侶可以共同收養子女,如果分開,則透過協商解決監護權的問題,其實和結婚的人一樣。在現狀中,一對同居人,彼此即使沒有婚姻關係,他們仍可以單身身分收養,他們也隨時可以分開,但是兩造沒有法律的規範,可以相互保障。

第三個面向的家屬制度,是指沒有血緣或婚姻關係的人,可以登記為家屬。如果具有婚姻關係的人,則要雙方一同加入。由於無血緣、婚姻關係的人,並沒有法律所限定的法定繼承權,所以他們的財產處置是透過彼此協商或者遺囑來安排。結婚的人在家屬制度中,配偶雙方仍受法律所訂忠貞義務規範。至於沒有婚姻關係的人,則彼此沒有忠貞義務。

這個制度,往往也是被指控可能造成性濫交、性解放的漏洞。然而,顯而易見的道理是,如果單純想要解放性關係、濫交,卻不想承受任何法律義務的人,根本不會選擇家屬制度。選擇了家屬制度,他們彼此就要相互協商權利義務的問題,甚至訂立契約,而承擔起法定的責任來。

撇開有配偶關係的人不談,其它登記為家屬的人,彼此間也有可能會衍生愛情或者性關係,所以一直受到許多質疑,認為會有人鑽此漏洞,導致群交、N夫N妻的社會亂象。然而,在現實中,群交或N夫N妻,只要他們不選擇法定婚姻的規範,法律全然無法可管。家屬制度的方案,既非鼓勵,也無禁止,甚至不去規範他們之間的情感與性關係。因為對於沒有血緣的人來說,除非事涉職業倫理的問題,除了自我人格的要求和社會輿論外,現行法律也無法規範。

因而,家屬制度說得更清楚一些,其實只是讓他們在彼此在民事上,可以擁有和家人一樣的權利、義務而已。

面對多元成家,許多衛道人士不斷抨擊有亂倫的疑慮,然而在刑法230條早已規定:「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相關的各項規範並無更改。

婚姻關係,其實代表的是彼此願意忠貞相待,還有相互承擔的許諾。法律的限定下,期待婚姻的結合能夠維持穩定,因而規範也最嚴格。至於伴侶制度、家屬制度,其實只是讓現有存在的多元關係,能在法律上取得進一步的保障而已。

以現制來說,兩個沒有血緣的人,如果沒有選擇婚姻,她們雖然相守在一起,甚至相愛,其實在法律上,他們彼此甚麼都不是。而新的制度方向,則是讓沒有選擇婚姻的人,在實際的依存關係之外,擁有法律的規範罷了。

或許有人要問,這樣的制度不是鼓勵人不去承擔婚姻的責任嗎?其實這是全然虛假的問題,一對情人,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共識,根本無法走入婚姻,他們沒有任何名分,可能還是相互守著,可能糾纏不清,更可能就此分道揚鑣。想要結婚的一方,本就要努力去建立彼此的共識,或者毅然分手,另外選擇願意走入婚姻的對象。而在多元成家的設計裡,除了結婚與不結婚外,他們還擁有其他可能。

還有人可能會問,不走入婚姻的人,憑甚麼要求相關的權利?結婚生子、傳宗接代,是華人傳統社會長期以來所期待的圓滿。然而在這個人世間,愛人與被愛,乃知相愛相守,相互許諾、承擔,都有太多艱難的問題不足為外人道。每個人的價值與際遇不同,我們無法全然理解別人抉擇的理由,也無法讓每個想走入婚姻,或者想要一個家庭的人都如願。

平心而論,即使通過各個法案,每個人面對父母、子女、家庭,乃至身邊周遭的人際連結,都仍有太多隱形的門檻存在。有的人很幸運的受到接納,有的人必須歷經種種衝突、掙扎,才能跨過。更有人終其一生,無法擁有。我們能做的只是承認人有愛的自由與需求,給與選擇的機會,制定良性與合理的保障,如此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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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nanlum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