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人從衝擊傳統家庭價值、孝道觀念之類論述,主張不該修民法婚姻的規定。

然而民法的婚姻規定,本來就不以為維護所謂統家庭價值、孝道觀念為基準。而著重在婚姻當事人的權利保障與義務規範。

就以今日來說,決定要結婚的男女雙方,面對家長的反對,甚至家長以死相要脅,民法有沒有限制當事人結婚的權利呢?沒有!他們可能遭受社會人士攻擊為不孝,認為是衝擊傳統家庭價值,然而民法還是承認他們的結婚權利。

因為離婚、喪偶的男女,想要重組家庭,即使子女強力反對,甚至導致家庭破裂,民法有沒有限制當事人結婚的權利呢?沒有!他們可能遭受社會人士攻擊為不慈愛,不重視子女利益,沒盡到父母之責,同樣是衝擊傳統家庭價值,然而民法還是承認他們的結婚權利。

他們的行為,在某些社群看起來都是有倫理爭議的,甚至是失德的。依我信仰的儒家立場,我也認為有倫理爭議。世俗也會盡一切的力量去阻擾,所以他們可能還是結不成婚。

然而民法不會去限制當事人的婚姻權利,因為以法論法,在婚姻這件事,當事人的自由意志,顯然高過前述的倫理問題,而不容得法律限制當事人。

除非反對同婚一方,也認為前述有倫理爭議的雙方,法律也該直接限制其婚姻權利,否則所謂傳統家庭價值、孝道觀念之類的理由,不足以作為反對修法之理由。

而在同樣的評斷基礎上,AB有同樣的倫理爭議,反對派卻主張限制A,而不主張限制B,那就是明顯的歧視。

不慈愛、不孝、衝擊傳統家庭價值,都可能產生倫理爭議,甚至連不聽從父母安排,違背社會主流價值,都可能被一部分人認為有爭議。

但是法律的規範,本來就不是為了強制人要慈愛、孝順、堅守傳統家庭價值、聽從父母安排、順服社會主流價值。在婚姻這件事情上,民法本來的規範,本來就是以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為首要。而排除其他人在法律上阻擾的權力。

至於講到亂倫、與直系親屬、六親等內的親屬不能結婚的規範,則是對所有性向的人都一律相同的規範,並不涉及平等權的侵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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