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臉書上有教育夥伴分享一則影片,大談教師執行導護工作,乃是交通安全教育的本分事,不是額外的工作。主講人是宜蘭縣的國小候用校長,在當地扶輪社所舉辦的教育論壇演講。

 

有趣的是,主講人力主導護工作是交通安全教育時,畫面便帶出PPT。談到政府已經針對導護工作給了相當多的保障與福利,語意模糊、跳躍之外,卻沒有PPT畫面。不知道是不是類似「國防布」的觀念呢?

 

每當台灣社會與政府機關希望教師承擔起某些工作時,如果在法令上找不到有力的論據時,就會婉轉地說:「其實這也是有教育意義的」,「其實這也是○○教育」。似乎只要加上「○○教育」的名義,就能心安理交付給教師去做了。

 

所以,選罷法明文規定教師受遴派後,不得拒絕選務工作,大概也是基於這屬於「民主法治教育」的一環吧!

 

那麼,如果國家體制侵害人權時,中小學教師如果直接帶領學生走上街頭,不知算不算「人權教育」呢?當某些團體任意扭曲團體協約,教師直接把這些範例拿到課堂上來辯論,是不是「勞動意識教育」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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