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是個異性戀者,然而對於多元成家的討論,卻有切膚之感。不是因為布爾喬亞式的浪漫情懷,也不是因為想要攀附主流知識階層的流行。我思索這個議題,固然以平等、平權等價值導向為背景,然而切入點,極為簡單,亦即需求為何?如何成全這樣的需求。這樣的解決方案是否真能解決問題?以及我們可能要承擔有形與無形的成本為何?

我自身就是個身體不便的輕度肢障者,我們的社會都努力去建構出友善的環境,讓許多特殊需求朋友可以更自在的生活。更何況,不同的性別傾向本就是天生自然,他們的具體需求,不是要被包容、被關懷、被尊重,而是應該受到完整制度的保障,否則所謂包容、關懷與尊重,只是空洞的話語。具體生活中的飲食男女、財產分配、民事權益,怎麼是包容、關懷與尊重就能解決?

更不必諱言的是,我和許多人一樣,因為自身條件的限制,有可能終其一生,不能走入主流婚姻的門檻中。如果很幸運,有一兩個人,雖與我並無血緣,因為情逾手足,或親同父子⋯⋯、父女的感情,願與我扶持相助,養生送死無憾。結果,一旦我先離開人世,他在法律上不但不如我疏遠的血親、姻親,甚至與路人無異。

這些需求,明明白白,有血有肉,具體存在。那麼,我們的社會如何成全這樣的需求?難道,也是要跟我說,我們尊重你、包容你而且很關懷你,你也退讓一下,放下需求好了?難道你要說:反正人沒有婚姻、沒有相扶持的家人,也可以維持基本生存嗎?

這些需求在華人傳統社會,可能可以透過民事舊慣、宗族裁判、官府判例去委屈成全。在現在社會中,卻完完全全需要明文的法律規範予以保障。

如果我們肯認需求的存在,我們可以討論是否直接納入婚姻制度、家庭體制,或者另立新的民事結合,去安頓每個人的需求。可以討論所有的規範可否更細緻。而不是只說空洞的尊重,而讓和我們一樣活生生的生命放逐於法律的邊緣,無所措其手足。

至於所謂性濫交、性解放等等的指控,除了斷言式的指控外,缺乏清楚的論據。我很難理解,如果是追求性濫交、性解放的人,又何苦於努力走入固定的婚姻或伴侶關係?如果真要捍衛穩定關係,對於沒有婚姻、伴侶制度限制的人,法律又如何去管理他的性關係。這樣的指控不合思考常情,也缺乏論據的指控,為何成為反對者對社會訴求的主軸呢?這樣的策略,究竟是過於焦慮,還是別有考量?

回到傳統文化的立場,身為一個儒者,儒家的理想,正在使得每個不同的生命都獲得安頓,可以安穩生活、可以在體制中找到可以對應的位置,豈會讓任一個生命無所安置。而就道家而言,所有的生命都是獨一無二,全然完整、平等的存在,豈能同意讓誰主宰另一個體的生命形式呢?

討論這個議題,還是回到具體需求,誠實面對解決方案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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